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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陕西蒲城亚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澄城县亨丰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刘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蒲城亚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澄城县亨丰繁育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蒲城亚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兴林,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澄城县亨丰繁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峰,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澄城县庄头镇醍醐村。陕西蒲城亚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澄城县亨丰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刘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澄城县亨丰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刘军峰应履行案款837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64元、执行费1156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军峰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陕西蒲城亚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军峰承担,下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