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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唐彬鹏与宜良永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彬鹏,宜良永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475号原告:唐彬鹏,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被告:宜良永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钰桥二区钰桥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彬鹏与被告宜良永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唐彬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彬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彬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彬鹏负担。审判长 普 焱审判员 刘小峰审判员 胡李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