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黄国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24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黄国龙,男性,住榆树市东门村2组。本院在执行黄国龙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民审判员 刘海东审判员 见海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