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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现朝与沙河市白塔镇王金紫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朝,沙河市白塔镇王金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720号原告王现朝,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沙河市白塔镇王金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土成,男,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朝与被告沙河市白塔镇王金紫村村民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