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世海、茂名市晋和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世海,茂名市晋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财保33号申请人:郑世海,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芸,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茂名市晋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开发试验区站南路金城花园A栋一楼。法定代表人:罗海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郑世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茂名市晋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进行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世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茂名市晋和物流有限公司的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辆。车辆扣押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郑世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