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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太明诉被告榆社县郝北镇郝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太明,榆社县郝北镇郝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175号原告:赵太明,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榆社县郝北镇郝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郝北镇郝北村。法定代表人:梁启明,村长。原告赵太明诉被告榆社县郝北镇郝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赵太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太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赵太明负担。审 判 长  郑兆丰审 判 员  丁 飞人民陪审员  乔国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