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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柯愈敏、柯瑞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愈敏,柯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愈敏,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柯瑞芳,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执行申请人柯愈敏与被执行人柯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能力履行,也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柯愈敏与被申请人柯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勇淳审判员  陈立国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