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明堂与杨秀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堂,杨秀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512号原告:杨明堂,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杨秀生,男,约24岁,其余信息不详。原告杨明堂与被告杨秀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杨明堂于2017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秀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明堂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杨明堂负担。审 判 员 赵炎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加凤书 记 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