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爱家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靖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爱家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爱家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昌,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于靖娟,女,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爱家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靖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南岗区人民法院再审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756号、(2017)黑0103执恢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