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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颜桂清、林成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桂清,林成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714号申请执行人颜桂清,女,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成月,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桂清与被执行人林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