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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南远之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远之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1280号原告:河南远之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与紫荆山路。法定代表人:曾宪强,总经理。原告河南远之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之创公司)与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之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DY6001055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服务费27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业务员找到原告承诺可帮助快速贷款,中介服务费用为贰万柒仟捌佰元(27800元)。因原告经营中急需资金,遂在2016年8月22日交付上述费用后与被告签订了《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并约定,因乙方(被告)原因未能贷下款,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全额退还甲方(原告)所付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帮助原告联系过任何贷款机构,也未能帮助原告办理过任何贷款,更未为原告做过协议中约定的推广服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事宜,被告均推诿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辩称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收据等证据,被告无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乙方通过啥都有网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为甲方办理贷款,因乙方原因未贷下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全额退还甲方所付服务费。2016年8月2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7800元。后被告未能为原告申请下贷款,被告方人员称已经与啥都有网中止合作,并承诺退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被告通过啥都有网为原告申请办理贷款并在啥都有网上作推广服务,并约定因被告原因未贷下款的,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向被告支付27800元服务费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也已和啥都有网解除合作关系,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请求被告返还服务费27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16年8月22日原告河南远之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二、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远之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2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