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3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刘高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刘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8**执3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28号。主要负责人李玉群,行长。被执行人刘高兴,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刘高兴、琚随利、刘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高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博爱县公证处(2017)博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及本院(2017)豫0822执37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高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