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汉族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19号0799-6662、段连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汉族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19号0799-6662,段连华,李庭连,傅军,邓增辉,温小艳,黄孟娟,刘波,杨海,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汉族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19号0799-6662803被执行人段连华,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李庭连,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傅军,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邓增辉,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温小艳,女,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黄孟娟,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刘波,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杨海,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何海军,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申请执行段连华、李庭连、傅军、邓增辉、温小艳、黄孟娟、刘波、杨海、何海军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段连华、李庭连、傅军、邓增辉、温小艳、黄孟娟、刘波、杨海、何海军应支付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罚金2450000.0元,承担执行费26900.0元。本院已执行217056.93元,尚有2259843.0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段连华、李庭连、傅军、邓增辉、温小艳、黄孟娟、刘波、杨海、何海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杨启根审判员 苏 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