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明放与义乌市运禾气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放,义乌市运禾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17号原告:肖明放,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肖、冯彦杰,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指派律师。被告:义乌市运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17号4-11。法定代表人:冯兴凤。原告肖明放诉被告义乌市运禾气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运禾气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明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316元,并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进入被告处上班,从事司机一职,约定工资6000元/月。2015年10月20日,被告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辞退原告,但未结清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法定代表人冯兴凤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的工资金额。嗣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12316元至今未付,遂成讼。被告义乌市运禾气体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约定工资按6000元/月。2016年6月1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工资21500元未付,嗣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现因被告未能支付全部工资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作后,依法有权获得工资报酬,被告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给原告,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原告工资,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运禾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肖明放工资1231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