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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永澜诉被告张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澜,张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88号原告:闫永澜被告:张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澜诉被告张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纠纷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112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