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方云龙、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龙,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滕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310-1号申请人:方云龙,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路华府骏苑24栋106号。法定代表人:滕安保,总经理。被申请人:滕安保,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方云龙诉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滕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云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予以保全。第三人邓本月和申请人方云龙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舒城县旅游车站综合楼-1层1号房产(建筑面积3807.7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397.32平方米,房屋编号51466,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00××3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跃宏人民陪审员 汪家新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