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汉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汉阴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47号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彭定湘,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被告汉阴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汉阴县政务中心九楼,法定代表人陈延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喆。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诉被告汉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406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