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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阮计划申请执行李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计划,李华丽,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阮计划,男,生于1983年6月13日,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华丽,女,生于1966年4月30日,汉族,住正阳县第三人:黄磊,男,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阮计划申请执行李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第三人黄磊同意以其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4000元担保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黄磊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磊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当日向申请人阮计划清偿债务4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