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邱某,宋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申请执行人宋某乙。申请执行人邱某。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谢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宋某甲;宋某乙;邱某;宋某申请谢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丰法民一初字第145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谢聪翔应支付申请人宋某甲;宋某乙;邱某;宋某案款30168.7元,承担执行费352.53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