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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刘晶、吕天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刘晶,吕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晶,女,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吕天伟,男,住吉林市龙潭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刘晶、吕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刘晶、吕天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分期本金47373.83元、滞纳金859.97元、利息2096.71元、其他费用2096.08元(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滞纳金、利息、其他费用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刘晶、吕天伟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晶所抵押的比亚迪型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晶和吕天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