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才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才风,邱君仕,余忠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4幢。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才风,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惠,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君仕,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忠有,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上诉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才风、邱君仕、余忠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王才风、邱君仕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彬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