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与赵福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赵福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947号原告: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高红林,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福来,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与被告赵福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以与被告赵福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洪林烘炉电焊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