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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裴飞丽与被告刘丽刚、安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飞丽,刘丽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237号原告裴飞丽,女,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委托代理人温丽阳,山西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刚,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清徐县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系被告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飞丽与被告刘丽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飞丽于2017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93元,由原告裴飞丽负担。审 判 长  侯延蓉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