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权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权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00号申请人:金某,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龙,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被申请人:权某,男,1960年7月1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庆尚北道。申请人金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申请称:权某与金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4第3316号判决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权某与金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第331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权某与金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3316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3316号判决书中关于金某与权某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慧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