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07号之一原告贾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名下的某某家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其自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某名下的某某家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贾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李某某、贾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李某某、贾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李某某、贾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李某某、贾某某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