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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枣庄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法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法海,崔莉,张光,周春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法海,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崔莉,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张光,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周春亚,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法海、崔莉、张光、周春亚银行存款或收入39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孙法海、崔莉、张光、周春亚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相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