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熊毫兴、江家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毫兴,江家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熊毫兴,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江家财,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武夷山市,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熊毫兴与被执行人江家财故意伤害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武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熊毫兴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0796.5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家财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