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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学明与刘闲、于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学明,刘闲,于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葛学明。被执行人刘闲。被执行人于梅芳。申请执行人葛学明与被执行人刘闲、于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85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