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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程闵、吕友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程闵,吕友快,郑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曾程闵,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吕友快,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美玉,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曾程闵与吕友快、郑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2000元,并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月利率1.8%计付利息并支付曾程闵先行垫付的鉴定费用4500元的一半即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吕友快、郑美玉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吕友快、郑美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曾程闵也未能提供吕友快、郑美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