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蒋正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44号罪犯蒋正强,男,生于1975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1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蒋正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蒋正强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正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7年2月10日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蒋正强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正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正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