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关记飞与王亚非、王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记飞,王亚非,王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55号原告:关记飞,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柘城县。被告:王亚非,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王超杰,男,成年,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记飞诉被告王亚非、王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王亚非、王超杰的地址不明确,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记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