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关记飞与王亚非、王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记飞,王亚非,王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55号原告:关记飞,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柘城县。被告:王亚非,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王超杰,男,成年,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记飞诉被告王亚非、王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王亚非、王超杰的地址不明确,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记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