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与伟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伟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37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郑宝军,职务:经理。被告:伟力,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诉被告伟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乌兰托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 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