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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兴喜、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喜,焦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52号申请人:李兴喜,男,汉族,齐河县刘桥乡郭庄村人。被执行人:焦玉泉,男,汉族,齐河县刘桥乡大孟村人。申请人李兴喜与被执行人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粮仓一个、地磅一个、传送带四个、过滤器三个。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北屋五间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以上查封价值共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