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明与陈浩、王云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陈浩,王云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496号原告:吴明,男,195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陈浩,男,199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王云侠,女,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21号万福大厦东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42178943(1-1)。负责人:赵飞,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明诉被告陈浩、王云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云侠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诉。审判员 房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