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执恢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沙子、张连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沙子,张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恢77号之二被执行人张连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瑞昌市。申请人肖沙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瑞昌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赣0481执576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张连江在张运轩的财产200000元,现因需要解除对张运轩帐户XXXXX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运轩帐户XXXXXX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