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陶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陶建忠,陶瑞成,陶克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区灵源路西段*号。组织机构代码:19855239-5。负责人:韦国辉。委托代理人:黄清泳,该行府城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陶建忠,男,壮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陶瑞成,男,壮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陶克誉,男,壮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陶克誉、陶建忠、陶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克誉、陶建忠、陶瑞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陶克誉、陶建忠、陶瑞成支付4914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克誉、陶建忠、陶瑞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克誉、陶建忠、陶瑞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其本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陶克誉、陶建忠、陶瑞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陶克誉、陶建忠、陶瑞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