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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德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德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任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飙,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顾建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德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排除上诉人所受的损失与被上诉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需对损失数额、各方过错、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程度等予以进一步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德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27元予以退回。法官助理李丽丽审 判 长  徐子良审 判 员  何 云代理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