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顾建与黄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莉,顾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莉,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审被告:顾建,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6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院审理。黄莉未作答辩。顾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向乙方(即上诉人)所在地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合同中乙方住所地注明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号20F”,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