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彭开荣、彭开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开荣,彭开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监6号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0746057-X。负责人杨小峰。原审被告彭开荣,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彭开铁,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鹤城区信用联社)诉原审被告彭开荣、彭开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好英审 判 员 曾江河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