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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彭开荣、彭开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开荣,彭开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监6号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0746057-X。负责人杨小峰。原审被告彭开荣,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彭开铁,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鹤城区信用联社)诉原审被告彭开荣、彭开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好英审 判 员  曾江河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