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翟灯彬、翟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灯彬,翟占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681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2302649X。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智,该公司员工。被告:翟灯彬,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翟占友,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灯彬、翟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雁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