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国权与孟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权,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蔡国权,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孟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国权与被执行人孟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国权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