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孔仁娇与杨倩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仁娇,杨倩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366号原告:孔仁娇,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杨倩茹,女,汉族,重庆市人,住英德市。原告孔仁娇诉被告杨倩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伟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仁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倩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仁娇诉称:2016年初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立下借据一张,但被告一直未还,电话不听,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孔仁娇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①欠条;②身份证;③驾驶。被告杨倩茹未作书面答辩,在其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的借款10000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立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该借条上有被告直接签名确认。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对所欠借款计算利息,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请求计付被告的借款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倩茹欠原告孔仁娇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为人民币25.00元、保全费人民币120元,共为人民币145元,由被告杨倩茹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巫敏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