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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晓阳与郭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阳,郭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828号原告:李晓阳,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褚南召县。电话号码:159938188258。被告:郭选,男,1983年11月27日生,住南召县。原告李晓阳诉被告郭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太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