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晓阳与郭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阳,郭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828号原告:李晓阳,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褚南召县。电话号码:159938188258。被告:郭选,男,1983年11月27日生,住南召县。原告李晓阳诉被告郭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太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