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彦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37号被执行人杨彦彬,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镇。本院在执行杨彦彬罚金一案中,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杨彦彬本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