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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晨冰与泉州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冰,泉州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870号原告:李晨冰,女,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泉州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潘福玲。原告李晨冰与被告泉州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晨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晨冰负担。审判员  黄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戴龙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