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殷方森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方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71号罪犯殷方森,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殷方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殷方森不服判,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辽刑三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3年7月2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辽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2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殷方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兑现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殷方森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方森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方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