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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捧钗与栗会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捧钗,栗会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04号原告:刘捧钗,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栗会豪,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捧钗诉被告栗会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捧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捧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捧钗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捧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捧钗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会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