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鑫祥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宋育红、蒋声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祥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育红,蒋声吉,蒋声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654号原告:厦门鑫祥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10层B区。法定代表人:苏仰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宋育红,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蒋声吉,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蒋声报,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鑫祥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育红、蒋声吉、蒋声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厦门鑫祥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鑫祥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鑫祥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