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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建华区东北永鑫安全门商店与徐庆龙、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区东北永鑫安全门商店,徐庆龙,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号原告:建华区东北永鑫安全门商店。经营者:XX。被告:徐庆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爽。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保政。委托代理人:黄莉。建华区东北永鑫安全门商店与徐庆龙、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建华区东北永鑫安全门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建华区东北永鑫安全门商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0元,由建华区东北永鑫安全门商店负担。审 判 长 陈双代理审判员 王昱人民陪审员 于  立  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