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明群与刘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群,刘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群,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刘美洪,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人陈明群与被执行人刘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美洪所有的**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执行员 侯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王钾 更多数据: